大 昌〔2013〕24号
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管理的通知
各单位、项目部、有关科室:
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管理,确保公司周转材料在内部工程项目上的足额使用,提高企业经营效益。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调整公司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的部分规定,具体如下:
一、舟山本岛范围内(包括金塘、朱家尖、鲁家峙、长峙岛等)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周转材料在同质同价前提下,必须在公司内部租赁。
二、如发现工程项目违反规定向外单位租赁周转材料的,一经查实,公司将停止其内部银行贷款的发放,已经有贷款的由原来的月息1.1分提高到月息1.5分。
三、通过公开招标承接的工程项目如发现向外单位租赁周转材料,一经查实,公司除停止其内部银行贷款外,另将给予经济处罚,处罚额度为工程总造价的0.5%,在工程决算时扣除。
四、公司周转材料租赁费继续实行每月对账后内部转账的办法,如项目内部银行户头无资金或不足,不足部分按内部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。租赁数量确认仍按大昌(2012)09号文件执行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
主题词:加强 周转材料 管理 通知
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6日印发